2018年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中医药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设立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小组负责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中医药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中医药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大的贡献。
3、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八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报送我会:
1、地方省级卫生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门与国际合作部门协助推荐,由各推荐部门盖章同意后,报送我会。
2、各分支机构推荐,由各分支机构审核,经负责人(或常务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送我会,原则上推荐不得超过5项。
3、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医大师推荐,可直接报送我会。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推荐的项目,可直接报送我会。
第九条 推荐单位择优推荐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汇总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质疑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一、没有中医药内涵的项目;
二、不符合伦理原则的;
三、凡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未得到解决的;
四、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三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由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秘书处确认并由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个人申报者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同意,并提供相关从业证明。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含证明人查证与实地走访查证),并将符合参加评审条件的申报者材料递交考评小组统一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初审专家组根据评选条件,按评审名额1:1.5的比例评审出第一轮入选者。复审专家组对经第一轮评选入选者,进行第二轮评审,复审专家组将按评审额数进行评审,确定入选人选;
第十八条 评审以书面方式进行,并采用无记名投票;
第十九条 “考评小组”对经二轮评审倍儿终入选的人选进行审定,确定倍儿终人选并公示5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由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由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评审办公室审议后,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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